协会章程
陕西省建筑劳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陕西省建筑劳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为Shaanxi Construction Labour Services Association缩写为SCLSA。
第二条 性质:协会是由省城乡建设系统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作业企业、事业、教育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着力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在企业和政府部门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行业内、外部以及会员之间关系,建立与完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场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58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以下业务:
一、学习和宣传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建筑业劳务工作的相关法律、规章、政策,开展相关政策业务咨询服务。
二、维护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权益,协助管理部门做好劳保费项目清算返还工作,对会员反映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结算工程养老保险费用的诉求提供帮助。
三、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设、维护信用评价系统,参与评价标准的修订工作,营造“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社会氛围。
四、建立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实施工作。
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推动我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为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队伍建设开展相关调研,编制相关标准,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六、搭建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作业企业交流平台,加强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作业企业之间、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组织开展调研、学习、交流和培训观摩等活动。
七、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畅通与主管部门沟通渠道,反映会员诉求,帮助解决会员存在的困难,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八、在建设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和岗位证书管理。
九、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平等、有序竞争。
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开展其他有利于行业发展和会员利益的业务。
十一、组织开展协会评先工作,推动优秀人才健康成长。
十二、开展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陕西城乡建设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本会义务者,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 )个人会员应当是在陕的专家或学者,单位会员应是在陕有固定办公场所除国家机关以外的法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二)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 )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协会各类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热心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踊跃向协会刊物投稿。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超过1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调整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及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调整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管理制度;
(九)审议会员权益诉求或行业纪律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筑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多延长任期1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亦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处理重要事项;
(四)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以及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三)提出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坚定理想信念,树牢宗旨观念,密切联系会员,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均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特殊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 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日第二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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